2015年8月30日1時20分,富某駕駛陜A牌照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漢中駛向西安途中,行駛至京昆高速公路某處時,與汪某駕駛的陜B牌照重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碰撞,并將其推向前與房某駕駛的陜F牌照普通貨車及南某駕駛的陜C牌照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使汪某受傷,經(jīng)診斷為左側(cè)第5-6肋骨骨折。交警認定富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汪某、房某、南某無事故責任。陜A牌照車所有人為甲運輸公司,該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商業(yè)三責險,其中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汪某出院后,以富某、甲運輸公司、乙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
一、相關(guān)法律以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所有事故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應為被告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5條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jīng)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1.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為被告,此處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是指“交通事故所有所涉車輛”的交強險承保公司。
2.此類案件中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不區(qū)分交強險所涉車輛在事故中有責還是無責。
(二)多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各保險公司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1條 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先交強后商業(yè)”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6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quán)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二、對本案問題的分析
(一)原告有權(quán)決定是否在同一案中起訴全部交強險承保人
(二)本案應依法追加未被起訴之交強險承保人為共同被告
(三)甲保險公司有權(quán)提出前述扣減請求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被保險人無責任時,交強險承保公司應承擔無責任賠償限額內(nèi)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8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nèi)負責賠償:……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qū)三里屯西六街3號
郵編: 100027
公司電話:85321667;85322135
公司傳真:64662076
語言服務中心:64662215;85322306
國際文化教育中心:64672806
交流咨詢部:85326716
綜合服務部:65321010
保險代理處:64638498
行政人事部:85321657
財務部:85324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