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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為員工購買保險,不僅僅是一種福利體現一個企業的人文關懷和社會責任感,一定程度上也轉移了企業的風險,那么除了強制性的保險—社會保險,如果需要在發生事故后減輕公司的負擔,企業還需要購買什么保險呢?
        一些從事團險工作的業務員可能在實務中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有些企業會要求團體意外險的身故保險金為企業,即希望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企業,他們有自己的道理,是企業為員工買保險,保費是企業給的,出了事為什么不能給企業然后以企業的名義給受害者家屬呢?如果是直接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給員工家屬,他們又來找企業索賠怎么辦?
        其實在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中有明確規定:投保人為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以其近親屬外的人為受益人。如果有以上擔憂,可以考慮購買雇主責任險。
    雇主責任險與團體保險有如下區別:
      1.在雇主和工傷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是雇主,而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單位的雇員(職工)。
      2.雇主和工傷責任保險的標的是雇主依法對雇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標的則是被保險人(雇員)的身體或生命。
      3.在雇主和工傷責任保險中,保險人的賠償是代替被保險人(雇主)履行了應盡的賠償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中,保險人根據條款對被保險人進行給付,但這種給付并不能免除或減少投保的單位或雇主對被保險人應盡的賠償責任。從法律上講,得到團體意外險給付的職工仍可根據法律或雇傭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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