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產假法律規定有多少天?產假工資如何支付?可不可以申請延長?
答: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晚育的(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此條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服務機構補足。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北京市戶籍的女職工,可申請增加產假三個月。女職工享受上述假期,須經單位同意,因此,服務機構有權拒絕女職工的申請。但若服務機構批準,可以增加產假三個月,服務機構須自行支付雇員此期間的工資,但減免雇員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